渝工业职院鉴[2008]5号
第一章 目的及范围
为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有序进
行,特制定本规则。 适用于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所长(站长)的职责描述。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一条 由鉴定所主要负责人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操作等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负责,由鉴定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和实施。
第二条 发布鉴定公告
(一)年初向本单位或社会发布本年度鉴定公告,内容包括:本年度鉴定次数,每次鉴定的职业、等级、适应范围、类别和时间,报考资格,咨询电话及有关说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补充公告。
(二)每次鉴定前45天应向本单位或社会发布该次鉴定公告,内容包括:本次鉴定职业、等级、适应范围、具体时间、类别和地点,鉴定科目与方式,报名时间与地点,报考资格与应携带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咨询电话及注意事项等。申报人报名时应携带的个人资格材料和证件,须在公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公告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三)公告发布前应周密计划,公告要真实可信,不得违规发布鉴定公告。
(四)公告发布后,应认真做好报名受理前的宣传发动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报名受理及审查资格
(一)按鉴定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鉴定职业与等级、适应范围受理报名,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要求对鉴定申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认真审核鉴定申报者的身份证、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技能竞赛名次、技术成果证明等原件以及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出具的职业(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二)核收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表》,并在其上述证书、证明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专用章和鉴定所(站)公章。申请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还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技术论文以及单位的综合推荐材料;申请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二级全国统一鉴定的,须提交专业技术论文或设计方案。
(三)严格按规定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人员收取鉴定费。收费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向鉴定申报者公示,并开具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核发的正式收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收入不作帐,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
(四)报名结束后,将考生信息汇总录入《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校核考生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申报鉴定人员的资格材料应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五)申请鉴定人员、报名工作人员在鉴定申报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追究报名受理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制订本次鉴定的实施方案
鉴定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安排及其任务分工;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次安排;监考、考评人员与考场配置,考生与考(工)位对应关系;考评人员阅卷检测评分安排;成绩登录安排;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第五条 提交鉴定申报材料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并提交以下材料:《重庆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呈报表》和报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最高学历复印件,在校学生可用学生证复印件代替学历复印件。《重庆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呈报表》需要加盖推荐单位(学校)和鉴定所公章。证书、证明的资格材料只需提交盖有“原件已审”专用章和鉴定所公章的复印件。申报材料要齐全、真实、规范。如果是国家统考的下放职业,还需要提交学生报名鉴定批次数据和考生电子照片。鉴定所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在在线平台及时向上级鉴定中心提交报名对象的数据信息。
(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含能力测评项目和国际合作证书项目)应在鉴定前22个工作日申报。其它类别的鉴定应在鉴定前10个工作日申报。
(三)鉴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按收费标准和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数向鉴定中心缴纳等级评定费或评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做到一次结清,不得拖欠。
第六条 组织实施鉴定
(一)通过鉴定中心在线平台反馈的信息准备各类发放和需要张贴的材料,按照核准的考场编排打印考场分布表,主要信息项目包括:考生准考证;理论知识考试、外语考试、综合评审座位号,操作技能考核工位号;考场座(工)位排列表(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考场入口处,一份在鉴定前随试卷交主监考员或考评组长);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外语和综合评审考场按职业分布情况汇总表。
(二)鉴定前3-5个工作日,向考生发放鉴定所(站)验印的准考证。
(三)收到鉴定中心下发的鉴定准备清单后,按照鉴定准备清单的要求认真落实本次鉴定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材料、工量具等,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布置考场。
(四)严格按规定做好试卷的交接与保管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实行专人经办,专人负责。交接时,经办人要认真核对签字,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试卷应在开考前一个小时进入各考点考务室。
(五)召开全体考场工作人员(含监考人员)考前例会。根据本次鉴定实施方案的安排,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岗位要求和工作纪律。开考前一个小时启封考场,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考场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同时安全保卫人员进入考场警戒线处值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戒线。
(六)考前30分钟,方可允许考生通过警戒线进入考场,安全保卫人员可查验其身份证和准考证。考前15分钟,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考生的应考准备(如完成智能化考试对考生的摄像工作等)必须就绪。
(七)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分别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职责》和《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完成本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与监考工作。
(八)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及时、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确保考评组行使监督、检查、独立评分的权利,接受和支持鉴定中心督导人员的现场督导工作。
(九)安排专用设置的阅卷评分场所,并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协助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考评小组搞好阅卷评分、登分汇总及考生信息与成绩的录入工作,严禁向外泄露本次鉴定成绩和考评结果等信息。
(十)按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本次鉴定结果数据。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保存应答试卷和考试、考评结果数据。
第七条 证书验印与核发
(一)将《职业技能鉴定通知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和经考评小组签字的考生成绩评分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鉴定中心核准和确认职业资格和等级。
(二)凭鉴定中心核准结果及本批次鉴定通知书、缴费发票到鉴定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核发手续。
(三)认真核对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容,对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将打印无误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考生。
相关文件:
相关记录:1、《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告》
2、《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安排备案表》
3、《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表》
4、《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
5、《职业技能鉴定通知书》
6、《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7、《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
8、《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