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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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新职业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提升我校新职业培训师资能力,促进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职业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37号),现就组织我校教师参加新职业师资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校从事新职业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具备相关从业经历。

二、培训项目

根据全市新职业培训规模,分批开展新职业师资培训(见附件1)。

三、讲师职责

完成新职业师资培训课程、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由重庆市新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重庆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颁发重庆市新职业培训讲师证书,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重庆市新职业培训标准》《重庆市新职业考核标准》,作为学校新职业项目开设的师资,承担新职业课程培训和结业考核任务;

(二)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考评员的规定,积极参加相关职业考评员培训,承担相关职业鉴定评价任务;

(三)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工作安排,承担新职业培训课程开发、教材编修、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承担新职业相关技术技能研究和交流合作;

(五)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有关事项

(一)新职业师资培训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统筹协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工作指导、师资库建设和服务管理等工作,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承担培训任务。

(二)本次培训根据不同的培训项目,灵活采用理论+实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培训周期一般为5天左右。参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参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旷课,确保培训质量。

(三)参训人员要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十不准”》等要求。

(四)相关培训费用由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据实收取,参训人员考核合格后回校按规定报销。

(五)参训人员请填写培训报名表(见附件-2),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二级学院不盖章),于34日17:00前将纸质档交至产学院B114办公室。(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185****0010

 

附件:1.我校已申报的8个新职业

      2.新职业师资培训报名表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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